2006年11月30日
目前,我国市面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简称网币)有近10种,如Q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游戏区)点券等。随着网络虚拟货币的逐渐形成,其使用者逐渐增多,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
以Q币为例,使用者超过两亿人。据业内人士估计,网络虚拟货币的销售市场广泛,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且以15%~20%的速度成长。如今的网络货币已经成为网络上最受人们关注的一种虚拟经济现象,不少虚拟货币都有一整套完整的虚拟货币销售体系。就拿Q币来说,已经有了一个非常大的货币销售体系,可以进行声讯电话充值、可以通过人民币直接到代理商处购买、也可以用手机话费进行购买。毋庸置疑,在网游世界中,腾讯公司的Q币已经承担了许多超出其规定功用的职能,如在虚拟交易中充当一般等价物,成为虚拟财富与现实财富之间的桥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虚拟网络货币的经济利益还很可观。Q币能够成为虚拟世界的硬通货,对于腾讯公司来说,不但是一种荣誉,更意味着经济利益的获得。业内人士分析,虚拟交易商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游戏中虚拟经济的发展循环。根据腾讯公司2006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的数据,其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为4.62亿元,占总收入近66%,易观国际分析认为,腾讯互联网业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虚拟货币Q币来运行。淘宝网9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前不久超女投票由短信改为Q币投票后,专门从事腾讯产品销售的卖家已经突破3000家,商品数量已经超过30万,QQ专区每天的交易额都超过55万元。
在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的同时,其功能也日趋增多。现在在网上,Q币可以用来购买其他游戏的点卡、虚拟物品,甚至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而且还具备了一定的支付功能,如交纳宽带费、在线购买瑞星杀毒软件等。另外,一些数码产品和饮料等以年轻人为目标消费群的产品通过与腾讯公司的合作,用赠送Q币的方法来促销。一位网络工作人员称,甚至有中小型论坛给版主的工资就是Q币,然后再兑换成人民币。逐利行为的产生,导致网上众多的Q币“倒爷”。打开淘宝网,在Q币买卖专区可以看到,将Q币直接兑换成人民币的帖子有7000多个,其中单笔交易的数额最大的近万元,最少的也有几百元。另外,在一些热门网站的论坛上,出售Q币的“倒爷”的买卖也非常红火。
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虽然丰富了网络世界的产品,但任其自由发展,将对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性。
首先,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冲击了金融秩序。由于运营商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时,根本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以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因而会直接导致网络虚拟货币源源不断地供给。这种情况下,一旦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可以兑换,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势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
其次,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途径。随着金融机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银行卡在线支付的开通,特别是网络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系统和电子货币工具链接,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交易更加便捷,一些网络玩家将网络虚拟货币兑换成现实货币的时间不到10分钟,这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通道”,即通过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换进行资金异地转移,或多人通过网络游戏将虚拟货币全部集中到某人,然后进行资金兑换转移。
第三,容易助长网络赌博之风。央视曾报道腾讯涉嫌赌博游戏的事件,有内幕知情者披露了运营商腾讯从中渔利的内情:按照腾讯游戏规则,1元人民币兑换1Q币,1Q币购买一朵玫瑰花,一朵玫瑰花兑换10000游戏币。玩家通过游戏赢得10000个游戏币时,会被腾讯以抽头的名义扣掉1000个。从整个流程看出,在游戏中,赌局越多、赌额越大,赌注品消耗得越快,运营商就能从玩家身上更多地获利。而玩家为了玩游戏,不得不继续追加投入。
第四,引发流动中的Q币贬值,网民利益受损。网游公司在大量发行虚拟货币并从中牟利时,很容易造成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贬值,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如根据腾讯公司的用户协议,腾讯公司“拥有经或未经事先通知而修改Q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费及服务条款、中断或中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一旦腾讯公司单方面修改Q币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大量、低价抛售Q币,必然引发Q币贬值。如以主营棋牌类网游的边锋公司为例,其网币对应的购买力曾在一年内缩水近40%。
第五,将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注册范围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但当虚拟财产交易逐渐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显化,具有经营性质后,就可能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也会因政策缺乏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针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对社会的危害性,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其发展行为。一是制订电子货币相关管理办法,将网络虚拟货币纳入监督管理范畴,防止无序发展影响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二是加大对网络运营商变相进行网络游戏赌博的打击力度,遏制网络游戏赌博行为的蔓延。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对虚实货币交易行为进行电子支付识别与限制等约束。四是加强网络虚拟货币虚实交易管理的立法工作,用法律约束网络运营商的经营行为。
(来源:金融时报-金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