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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关于颁发《全国电子商务中级职业证书》和
《全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考委办函[2003]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教考试[2000]6号)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考办)《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有关问题的通知》(考委办[2000]98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03]3号)精神,经全国考办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协商决定,共同颁发《全国电子商务中级职业证书》和《全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电子商务中级职业证书》和《全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是全国考办面向社会设计、开考,并得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承认的电子商务应用技能证书。
二、证书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申请《全国电子商务中级职业证书》:
1. 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市场营销(三)、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电子商务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五门课程的合格成绩;
2. 参加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电子商务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四门课程网上作业并取得相应课程网上作业合格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申请《全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
1. 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网络营销与策划、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或互联网数据库、电子商务与金融或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六门课程的合格成绩;
2. 参加电子商务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网络营销与策划、互联网数据库(取得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网上作业)、电子商务与金融或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课程网上作业并取得相应课程网上作业合格证书。
三、证书发放程序
1. 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 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定期将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全国考办审批;全国考办在审批完申请人名单后的十日内,将名单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3. 打印、发放: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对全国考办提供的申请人名单进行核对,并于十日内,向全国考办提供名单及空白证书;我办根据名单打印并颁发证书。
四、收费:证书工本费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再向全国考办并通过全国考办向各地考办支付相关费用。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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