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大批电子商务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教考试(2000)6号"和"教育部考委办(2000)98号"两个文件精神,本市将从2001年上半年起开考"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自学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下称"市考委")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称"全国考委")颁布的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详见附件一)课程考试大纲和课程考试安排(详见附件二)组织考试,并对助学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经商研,市考委指定华东师范大学为本专业(专科)的主考学校,履行主考学校的职责。
三、本专业(专科)面向社会开考,其报考对象为有志于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在职或社会人员。
四、鉴于本专业(专科)的特点,全国考办对考纲、教材等供应办法和实践环节及其考核的组织实施方案作出了新规定(详见附件二)。助学单位在招生以及主考学校接受考生首次报考时,均须对此加强宣传,在考生了解并认可全国考办新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助学及报考手续。
五、凡通过本专业(专科)考试计划规定的十六门课程(含实践环节及其考核)考试,累积达73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可由市考委按规定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科毕业证书。
六、本专业(专科)考试时间为每年上半年4月下旬和下半年10月下旬。本市首次开考时间为2001年4月,考试课程时间安排见附件二。
七、参加本专业(专科)自学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考试规定的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市考委和主考学校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抓好考风考纪工作。
八、本专业(专科)自学考试何时终止,由市考委视社会需求与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年公告。
附件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附件二: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