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经济走笔
大数据、云计算……这些网络媒介与技术,让诸多市场行为产生了前所未料的质变。相形之下,市场监管手段却慢了不止一拍。就拿微信来说,有突破6亿的用户、数以亿计的信息量,但接踵而来的“营销陷阱”却屡屡害人。
应该看到,借力微信而陡生的“花样营销”创意迭出。而微信营销中也存在“多样陷阱”:有些卖家利用微信公众账号或朋友圈直接销售不合格产品,或通过发送钓鱼链接,套取买家货款或直接盗取买家网络账号和密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比如淮安某酒店于2013年2月14日就开展过“集满48个‘赞’,送五星级酒店免费自助餐券”的活动,在短期内获得了大量的“点赞”,可是当消费者集满规定数额的赞与商家联系后,却被商家告知一直到活动结束前的预约名额都满了。
相比于实体店甚至一般的网上购物,微信营销的欺骗或者违规行为更难管控、治理,虽然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即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是,对于通过点对点交流而非网页推送的微信营销来说,根本无法标示其营业执照。再如,该《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然而,微信营销依托的是手机平台,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传统工商行政管理中的经营地址和属地管理对其完全丧失了意义。
省社科院院长刘志彪曾经指出,新的产业革命的特点是“互联网+X”。而在“互联网+X”时代,市场秩序如何重构,消费者利益如何保障,相关部门也需要尽早研究并拿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