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
各主考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简称“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相关规定,配合全国高教自考考务考籍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市自考办《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考核环节部分课程名称并给予课程代码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09〕4号)精神,对市自考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修订)(下简称:〈免考规定〉)的通知》(沪自考委〔2008〕1号)中所附《免考规定》的第七条作如下修订:
高教自考生在报考高教自考多个专业时,已通过的名称相同且代码相同的高教自考课程,可以申请免考;但各专业的毕业环节考核和专业类实习等不得申请免考。
此项调整望各主考院校遵照执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高教自考 免考规定 部分条款 修订 通知
抄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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