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对毕业论文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补做,补做均以当期论文申报条件为准。论文补做成绩达到优或良,且符合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以及主考学校相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授予学位。
二、考生毕业后不允许再补做论文。
以上调整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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