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第二十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1.62亿,其中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我国现在已经有4000多万网民参与网络购物。随着网络用户的快速增长,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一种日常消费习惯。游走在网络商店的买家越来越多,游走在邮局、快递公司的卖家也成倍增长,在网上开店当老板成为了近年来的新兴行业,并且来势凶猛。
网上开店缘何如此兴盛,多半逃不了低廉的成本。在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上,基本上以零成本就可以建立一家属于自己的小店,省去了房租水电,省去了人工装修,最重要的还把税给顺便省掉了。但是,随着网络开店行业大军的突起,争论也随之而来,网络开店如果一直不纳税,那岂不等于为偷税逃税开辟了一条捷径?
2007年7月,全国首例利用网上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被告张黎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建立“彤彤屋”,专卖婴儿用品。半年来,“彤彤屋”共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但从不开具发票、不记账,偷逃税款11万多元。最终,张黎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款6万元,公司被罚10万元。
事实上,这是一起借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之名,行B2C(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交易)之实的逃税案件。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对网上交易纳税做出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依法纳税。因此,利用网络逃税并非是一件高枕无忧的事情。
“彤彤屋”一案并非是特例,在网络交易中,“披着C2C皮的B2C”在各类交易网站上屡见不鲜。化妆品、电子产品、图书、运动器材、保健品……在网上均有叫卖,稍有规模的网店货品型号都相当齐全,仅客服电话就有4、5部,甚至还分出了白天和夜晚,这种成熟的运作已经不能让我们用个人行为去看待这些小小的网店。有人曾曝出,一些电子商务网站中占营业额70%-80%的卖家都不是个人商户而是企业客户,只是这些企业客户在C2C平台上做的B2C业务大多冠以“大卖家业务”或“超级商店”的名头,但实际操作上是与个人商户没有区别的。虽然这一数据没有得到官方证实,但也反映出B2C混淆视听做C2C业务已经具有一定规模。杞人忧天地说,如果数据是准确的,那么网络开店不仅仅面临偷税漏税的问题,同时也存在洗钱的隐患。网上交易是由多个账户向单一账户划账,买卖双方确认订单、确认支付,这些都是没有手续费也不缴税的,而卖家和买家之间是否真正交易商品,除了买卖双方之外别人根本无从知晓,在轻而易举且无需手续费成功转账之后,还可以这种方式洗钱并逃避监管。因此,严格审查B2C在网上交易中的运作流程,界定B2C与C2C的交易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正确区分B2C与C2C模式,才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那么,如果是C2C模式是否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不缴税呢?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006年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216亿元。到2008年,该市场的规模将激增至412亿元。网络零售业巨头淘宝网2006年全年交易总额突破169亿元,超过了易初莲花(100亿元)、沃尔玛(99.3亿元)各自在华的全年营业额。如此庞大的一个市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纳入国家税收体系,实在不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据专家介绍,按照规定,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也需要缴税。目前,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规定,电子商务中C2C模式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150-200元,1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5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那么网上的卖家也要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诉讼的可能。记者随便在淘宝网上搜索一下,单价超过2000-5000元的商品不计其数,可见需要纳税的卖家是占有相当比例的,但是真正依法纳税的呢?粗略算来,我国在2006年就损失税费8亿元之多,如果情况没有改善,2008年将达到16亿元。
2007年3月,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提案;日前,广州也有消息称,今年下半年在重点查处的五类涉税案中,将高度关注电子商务中的涉税违法行为……可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那么,其他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是怎样做的呢?
在美国,网上购物十分流行,这得益于国家的一系列政策。1998年美国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禁止对互联网接入征税,并要求不得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重复收税,这一举措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电子商务委员会向政府的建议是:“电子商务不能永远免税。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其他商务活动。”因此,目前美国对网上交易的税法是各种现存的有关法律。如加州要征收8.25%的消费税,网上购物时,商家会自动把这笔税计入买家购买的商品中。
在德国,网上交易也越来越普及。据统计,目前全德所有企业中大约有一半提供网上购物服务,大大小小的网络购物服务商更是不计其数。在税收上,网络购物的商品价格中已经含有增值税,一般商品的普通增值税为19%。
随着网上交易税收漏洞的不断增大,我国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都高度关注国内个人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有人认为,C2C这种商业模式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也繁荣了经济,C2C交易中存在很多小额交易,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也有人认为,目前个人电子商务还处在初级阶段,如果给他们三五年的缓冲时间,等到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再征税,整个结果将会不同,同时也利于国家,更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面对各家观点,究竟怎样才能对个人电子商务合理、合适征税还需要进一步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