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电子交易的税收。
这是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商业是现代社会税收的最主要来源之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必然与税收发生联系。对于以电子媒体作为交易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如电子购物、网上商场交易等,这一类电子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完全可以也应该只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而不应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而让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赋。对于另一类伴随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但伴随着信息产品的流转同时也有一个现金的流转,如果征税的话,完全可以按照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
然而,在美国,克林顿政府公布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文件中,为保证Internet继续成为一种完全竞争、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不受管理的媒介,提出了九条原则。此文件要求政府对Internet上的任何贸易行为不苛以税收。
二是税收电子化。 这是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系统发展的方向。一般的做法是,将纳税义务人编号,按编号在计算机中开立户头。税务局除根据纳税人自己的申报资料立档外,还要与有关机构(如银行、商业注册局、车辆注册局及各种社会组织等)的数据库联网,随时获取所需的各种资料,由计算机监督纳税人是否已经登记,并对纳税报单进行分析比较,以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申报表一般由用户自己输入内容,经由拨号上网(专线上网当然也可)传递给税务局计算机系统,生成相应的申报数据,即可实现双向数据传递。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是通过公用计算机网络自动、双向完成的。这是通过数字方式无纸化进行的,税务机构从网上监控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以电子发票取代传统的发票形式。人们在家中即可完成购物、投资、理财及纳税活动。可以预见,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完全可以通过电子化来管理其活动,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服务电子商务的税务系统可完成税务申报、支付、传输证明等。
1、网上税收难点产生的原因:
1)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得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纳税地址等基本环节的界定上陷入了困境。
2)无纸化的操作导致的凭证不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审计的基础。
3)交易主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结合在一起,没有有形的合同,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很难定纳税人的身份及交易的细节。
2、网上税收问题的主要的几个方面:
(1)电子报税中的相关问题;
(2)电子商务的一些具体环节是否征税的问题,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等。
(3)对电子商务是否征收关税;
(4)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中如何避免偷漏税的问题;
(5)如何从物流监控的角度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管
3、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几点建议:
(1)对于电子商务这种可以深刻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新生事物,在其发展的初期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的方式来促进其发展,正如其些高科技园区对高科技企业采取的所得税"二免三减"等优惠办法一样,是十分必要的。
但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作为一个朝阳产业、高回报的产业,仍然实行免税就是没有道理也是不公平的了。或者说,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既然如此有前途、能带来巨大的效益的产业,就不应总是靠免税来实现利润或减少亏损。
(2)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将实现大量的交易并且各行业都将实现一定程度的电子商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仍免税,将形成极大的税收漏洞,对国家、对行业、对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将十分不利,国家也无法维持对电子商务的正常投入从而不能实现其良性循环。
那么,具体来说,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体制带来挑战的主要原因应包括哪几个方面呢?
第一:传统税制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电子商务自问世以来,就给这方面的不法分子以较大的可乘之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从事一定的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quot;
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
第二:传统的税收是以常没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在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这一概念都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未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
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
第三: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会因为不知其运用何种税种而无以下手。同时,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例如,一家书店在一个月内卖出100本书,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1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店搬到网上,读者通过上网下载有关书籍的内容,那么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个网上书店1个月销售了多少本或多少字节电子信息,我们还是不能确定。
第四: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帐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第五:电子商务带来国际电子商务税收中管辖确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征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之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也称为居民或公民原则,是指一国依人员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属地原则也称为行为发生地原则,是指一国依地域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要受该国地域界限的限制。比如,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管辖权。当货物发送和运输开始时,货物商品供应地规则意味着货物商品的存在地,而商品供应服务地或者是供应商所在地或者是消费者所在地。在网络空间,从事电子商务的主要服务器的固定地可以被认为是服务地,消费者所在的国家被认为是消费地,货物与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处理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如果消费者在A国,有关该产品信息的数据库服务器安装在B国,而拥有财产清单的电脑商店属于D国,供应国间没有协议,税收也依然可以根据每个国家的税法区分开来。消费者通过在不同国家拥有的网络商业中心采购时,关于哪个国家有权提出消费税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而且,目前美国采用了销售税体系而欧共体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采用增值税税系。在国家间不同税系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国际贸易就会导致双重征税或者逃税。
二、电子商务中相关税收问题的几个主要方面
电子商务课税的最基本问题是如何将现存的国际税收原则恰当地适用于电子商务,且保证能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税权主体的一致赞同,这将是十分困难的。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争议也变得更加尖锐。从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生相关问题来看电子商务引发的相关税收问题主要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1、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的问题。
从企业到企业的电子商务(B to B)到企业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 to C)、消费者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 to C);以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商店、电子贸易、电子金融、电子营销到电子化的服务、电子广告;从网上直销、集团竟价、网上拍卖到网上服务;从汽车、计算机到软件、CD,电子商务涵盖了许多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与交易产品,并且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以往传统交易方式中所没有的,如网上的集团竟介等。对待这些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与交易产品,尤其是其中一些新的交易方式,是否有必要征收新的税种,自然成为首先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问题。美国在其《互联网免税法案》及相关的国际协议中,一直在倡导不对互联网或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当然会有其作为电子商务的推动者及最大受益者的特殊考虑。但是如果对电子商务中的某些交易行为征收新的税种,因有时很难明确地将电子形式的交易与实体的交易截然分开,就很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或发生对电子商务的歧视性待遇的问题。而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及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的税种,已是国际社会及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2.是否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问题
在WTO98年的部长会议及OECD98年的部长会议上,都曾倡导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当然,这里的电子商务,还只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即数字化产品的电子商务,而不包含实物的转移。所以,这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倡导显然有三个基础:其一,旨在通过这一优惠措施极力推进电子商务这种新兴商业模式的推广与应用;其二,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其实即便是不这样做,我们也很难从税收的角度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实行有力的控制;其三,我们所说的数字产品,其中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服务占很大一部分,而对于这一部分产品,根据WTO组织协议中的ITAA协议,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对其的零关税。而在我国,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及如何征收,还需要许多理论及实践中的探讨。
3.电子商务相关税收中一些基本环节如何确定的问题
① 对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的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以某种角度度上轻而易举的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以上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②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定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者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③ 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商务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就从法律上奠定了以帐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正象前文曾多次提到的,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臧交易信息。如何坚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定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4)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的实现问题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5)如何避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的问题上面我们提到的对纳税人身份的判定问题、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都是从如何有效地实现税收征管、避免偷漏税的角度来列举这些问题的。然而,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正是因为电子商务中纳税人的身份、主营地点、交易的细节、交易凭证等环节都难以有效确认与监管,所以也必然会存在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或多征税的问题。即如果电子商务中的各环节不能有效地确认,或不能处理好依照电子商务中商流或信息流征税与根据物流征税的有效衔接的问题,那么电子商务中的双重征税或多征税的问题恐怕是无法避免的。
4、如何从税收优惠的角度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问题,随着全球进入信息经济时代,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必将给世界和各国经济的增长方式带来巨大的变革。对于这样一种崭新的、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尤其在其获利甚微的阶段,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还是非常必要的。正如我国大部分科技园区实行的"二减三免"或"三减三免"的所得税优惠待遇及我国近年来针对软件产业实施的将增值生产率降为6%的优惠政策都很好地促进了相关产业或企业的发展一样。
5、国际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确定的问题。
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困难已在国际电子商务中显现出来,这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正如我们前文所举的例子一样,当消费者通过在不同国家拥有的网络商业中心采购时,关于哪个国家有权提出消费税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并且在处理相关问题或偷漏税的现象发生。
6、税收电子申报中的相关的问题
税收电子申报包括电子申报与电子缴税,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如电话机、计算机等),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DDN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报税提高了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了税收成本。对纳税人来说,申报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提高了数据的正确率;还有,由于采同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纳税人、银行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确保了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不过,我国电子报税目前还处于探索与尝试的阶段,电子报税不仅涉及到税务系统与其它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包括纳税人、税务局、国库、银行等部门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数据传输控制、安全机制等方面进行协调
,建立部门间的数据交换机制等,还会涉及到税收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国际贸易发展的近50年来,各国一致关注降低关税问题,并且一直为这一问题谈判。虽然人们普遍认识到自由贸易会给各国的经济带来好处,但是由于世界范围内经济发的不平衡,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仍然需要一定程度的关税保护,这一点已经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
因特网的全球性的特点,无疑对国际贸易关税一体化提出新的课题,对于因特网上交付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应该征税,各国之间争论很大。
因特网上的贸易缺乏历史上有形货物贸易的清晰、确定的交易地理界线。就目前因特网电子商务的不同形式来看,如果通过因特网订购,但以邮递方式或其他传统方式交付的商品,仍然有可能征税。但是当货物或服务是以电子形式交付时,也就是通过因特网在网上交付时,因特网的特殊结构就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律很难予以解释了。但这种交易已经在跨国公司之间的许可贸易中出现了。
例如,目前国际上大的跨国计算机软件公司,与其他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之间都存在着一种“一揽子”许可协议,软件公司根据作为软件用户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所拥有的计算机数量及其业务发展趋势,就其所需要的软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一次性许可,授权该跨国公司及其全球范围的子公司在许可的数额范围内进行合法复制。这种许可方式与因特网的结合给相应的税收管辖提出了难题。
作为软件用户的该跨国公司的分布在全球范围的子公司在其总公司购买了许可之后,就可以合法地通过其全球连通的内部网,从总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软件,这种行为,从软件出版商的角度看,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可是从该子公司所在的主权国家的角度看,却是对当地税收法律的规避。如果所授权的软件不是从网上下载,而是储存在整盒包装的光盘里从海关运进来的,按照大多数国家的现行法律,都要缴纳一定的关税,那么这种现行税制是否应该移植到因特网电子商务上来呢?如果移植,有关税收当局又如何有效地实施征管呢?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来
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