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网站的新机遇
1998年11月,美国宣布从1999年起美国政府的公务用品采购一律实行网上招标。1999年年初,我国也兴起了一股政府网上采购热。在今年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有关方面表示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政府的工作重点,会上政府部门提出要实现采购方法的创新,提高采购的效率,简化政府采购工作环节,缩短采购周期,及时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而从近几年的实践看来,网上政府采购的优势十分明显,恰好弥补了传统方式的不足。
随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法律规范的日益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正逐步转向正规化操作。政府网上采购也从开始的萌芽阶段逐步发展起来。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网上采购制度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不可分。一方面,只有在电子商务得到基本发展,市场实现一定程度信息化的前提下,才可能进行政府采购;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最大的买家,为竞争激烈的电子商务行业带来了新的市场机会。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过了前期的普及,已得到了大多数政府机关的认同。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重要连接点,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政府网上采购的需求和呼声日益增加。早在1996年,中国第一家网上政府采购的网站——“中国招标在线”就已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主办开通。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建立的政府采购网站的数量已达几百家,几乎所有省市一级的城市都有相关网站,一些县乡级采购部门和第三方的机构也有不少的采购网站。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网站开始把政府采购当作自己最大的市场增长点。
网上采购的法律空白
政府网上采购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传统的政府采购模式已经构成挑战。但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律至今仍是一片空白,即便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政府采购法》也对其没有任何的提及。只有北京市政府颁布过一个比较简单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
该文件规定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是北京市财政局信息化管理及财政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的开发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此外,该文件明确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的范围为:1、国家及北京市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区县有关实施细则;2、经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3、政府采购目录;4、公开招标信息;5、中标信息;6、违规通报;7、投诉处理信息;8、上述信息的变更;9、招标人采购需求;10、供应商产品介绍等等。此外,对于网上发布信息公告内容的具体要求是信息公告来源正当,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可靠;招标、中标信息和信息更正公告,符合《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网站发布的信息公告与刊登在其他媒介的内容必须一致,等等。
因此,明确政府网上采购的法律地位,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其正常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看来,政府采购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领域,一是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的管理问题,包括哪些方面信息应当公布、如何公布及公布信息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哪些等等;二是政府网上采购招、投标等一系列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三是政府网上采购的电子采购合同的合法性、效力、修改、撤消、保存等一系列涉及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四是围绕政府网上采购所带来的售后服务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政府采购软件和IT系统时较为突出;最后是政府网上采购的安全性问题,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在于对政府网上采购定位有准确的认识。一些观点认为,网上采购方式未列入《政府采购法》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是《政府采购法》出台的重要缺陷,这使得网上政府采购身份不明,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的确,政府网上采购已经成为了全球发展的趋势,但完全没必要因为《政府采购法》中并未明列网上采购方式,我们就认为网上采购这一概念就不能够被接受,该种方式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就其本质而言,网上政府采购并非是一种全新的采购制度,它与传统采购方式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其利用了新的工具即互联网。从具体方式看,网上采购不仅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等;从采购程序上,也可以有发出公告、发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的各个步聚,可以签定电子合同,可以实现电子化结算,甚至还可以进行网上谈判(例如:交互式的视频会议)。政府网上采购完全是一种综合利用互联网的制度,与“电子政务”概念相同,重点不在于“电子”,而在于“政务”。网上采购也只是实现的手段不同而已,而其内容与传统的采购方式并无实质上的差异。
网上采购遭遇挑战
当然,作为一种全新的手段,政府网上采购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了许多传统采购方式不曾遇到的挑战。除了电子政务实施中常见的电子签章、电子支付、结算、电子合同等等问题,还存在网上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缺乏衔接的问题。这的确给政府网上采购带来相当困扰。但由于我国整个电子政务都处于不成熟状态,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都依赖于现有实践的发展。地方政府在应用网上采购时,完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规定相应的网上采购规章,而事实上已有不少地方制定了相关规范,促进了本地的政府采购事业。随着网上采购广泛深入,政府部门正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和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而完善政府采购的各种程序。
从政府网上采购的过程来看,采购合同是相当重要的环节之一,网上采购合同的订立多数情况下也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因此,政府网上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通过网络电子方式完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电子方式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应书面订立,电子合同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等法律问题必须明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并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表现在合同的内容上,法律赋予政府采购方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特权,包括在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的指挥权、监督权甚至处罚权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须遵守法定的缔约方式,缔结、履行过程都必须保持相当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因而,在政府采购领域,包括网上采购过程中,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他事项都应遵循民事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并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结合以特殊的行政规则;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解除都应适用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采购适用《合同法》,从而使得我们使用电子方式的政府网上采购合同有了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关于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特别规定,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但显然这些规定还不足以完全涵盖电子合同中的所有法律问题。
为了保障网上采购的健康发展,应尽快从各方面健全网上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形成一套周密的法律体系,以制度来规范网上政府采购。但同时,我们也大可不必认为政府网上采购完全处于不被保护状态,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的规定是可以对其加以规范的。相应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在地方政府实行网上采购试点时起到了相当大的调整作用。目前当务之急在于健全政府网上采购的规章制度,避免由于缺乏适合的法律保障体系而使得网上采购风险增加,不能适时利用其优势而因噎废食。